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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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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加班費

某市警察局分局員警,明知自己休假未上班,亦無超勤加班之事實,卻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虛偽填寫「員警超勤時數統計表」,交由不知情之承辦人,使其據以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超勤加班費申請單」等公文書,再送請該人事、會計、行政、督察等單位及機關主管簽核,而據以核發3,000餘元之超勤加班費。

案經檢察官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提起公訴。另警察局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規定予以停職。

本篇節錄自經濟部政風處

最後更新日期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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