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警察局分局員警,明知自己休假未上班,亦無超勤加班之事實,卻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虛偽填寫「員警超勤時數統計表」,交由不知情之承辦人,使其據以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超勤加班費申請單」等公文書,再送請該人事、會計、行政、督察等單位及機關主管簽核,而據以核發3,000餘元之超勤加班費。 案經檢察官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提起公訴。另警察局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規定予以停職。 本篇節錄自經濟部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