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鄉公所擔任建設課課長,某天,他父親老王向鄉公
所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鄉公所受理老王申請期
間,小王利用自己對案件有准駁權力,不但在相關會辦公
文中核章,還多次修改或退回承辦人所簽擬對老王申請案
之反對核准意見,最終老王申請案總算能順利過關,取得
使用同意書。
鄉公所核發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屬本法第4條第2項第4款之具有經濟價值之財產上利益,小王在簽辦公文上表示意見及核章均會影響老王申請結果,亦對父親老王向鄉公所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有依審查程序表示意見之權力,且於會辦相關公文時,均明知申請人即為其父,不論依利衝法、公務員服務法或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律,均應自行迴避,避免有瓜田李下之疑慮,詎小王於執行職務之際未即自行迴避,已違反本法自行迴避義務之規定。
因此小王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依第16條第1項得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