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酌A係自97年起始擔任站主任,並因而與關係人屬同一服務單位而須執行評核關係人年度考核之職務,對於本法規範內容認識錯誤,然此一禁止規範之認識錯誤尚非全然無法避免,衡其情節,援引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及第18條第3項規定酌減至法定罰鍰金額三分之一,並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就3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併處罰鍰100萬元。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