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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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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民眾檢舉案件保密注意事項

警察局某分局督察組警員A處理檢舉案,因一時不察,於製作 被檢舉人B之訪談紀錄摘要時,誤洩漏檢舉人C之姓名並將之登載 於該摘要表內。本案最終導致B遭該機關撤換。 雖然A表示其因誤認B於訪談過程中已知悉檢舉人即為C,始將 之記錄於訪談紀錄摘要;然檢舉人身分屬應保密事項,A處理檢舉 案件時即負相當之注意義務。 A員此舉,已涉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公務員過失洩漏國防以外 之秘密罪,並移送檢察署偵辦。

本篇節錄自花蓮縣政風處

最後更新日期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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