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機密文件之會簽、陳判等公文處理流程,應由承辦人
員親自持送,否則應以文件密封方式為之,收受機密
文書時,應先檢查封口後始可拆封。
2、 重要應秘密事項,應避免書寫於便條紙或桌曆上,否
則易因疏忽未收妥而遭窺視或翻閱,造成洩密。
3、 具機密性之廢棄文稿應隨手以碎紙機銷毀,並避免做
為資源回收用紙,機密文件影印如遇夾紙應隨手取
出,印壞部分亦須帶走,以免被有心人取走做不當利
用。
4、 傳真機密文件前,應先確認傳送號碼,並連絡受件人
等候於傳真機旁,以避免誤傳洩密;傳送完成前應全程
在場不可離開,避免資料遭他人取走。以與會議討論
事項有直接關係者為限;凡與議題無關者,主席得令
退出會場。
5、 秘密會議之資料附件,應於會議結束時當場收回,避
免機密外洩。
本篇節錄自台北地方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