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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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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殺死一隻貓

小貓為某科技大學夜間部的學生,原在大丙企業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助理,工作期間受到老闆及老闆娘的照顧與疼愛,小貓內心非常感謝他們的付出。後來小貓因身體無法負荷而請辭在家休養,經過一段期間的休養,得知戶政事務所在招

考約僱人員,經過筆試與面試後,獲選進入戶政事務所服務。

小貓在熟悉資訊系統的使用後,因一時好奇而進入資訊系統查詢前老闆的戶籍資料,發現前老闆曾經改名。小貓不知洩漏個資的嚴重性,與仍在大丙企業任職的同事聊天時不小心說了出來,結果這則消息輾轉流傳至老闆娘耳裡,讓她深覺權益受損而至小貓的服務機關檢舉。

小貓利用職權進入資訊系統查詢私人個資,並洩漏給他人的行為有沒有違法呢?

解析

小貓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一、依「刑法」第132條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公務員:依「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

定職務權限者。

2.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二)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所謂「應秘密」者,係指與國家公共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其內容,不得任意使他人知悉者均屬之,且不以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凡事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

二、本案中,小貓為戶政事務所約僱人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他明知沒有公務必要而登入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前老闆的戶

籍狀況,該類資料事涉個人隱私,屬應秘密之資料,並將查詢結果告知前同事之行為,係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成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本篇節錄自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最後更新日期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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