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申報人○○縣○○國小校長,於98年辦理定期 申報時,逾法定期間11日後始完成申報。 申報人辯解:因於98年底申報財產時,因初任國小校 長,又適逢年度結束,工作繁忙,致疏忽遺忘申報期 限而延遲申報。 解析:本件受理申報單位○○縣政府政風處,已於事 前函知申報人應辦理定期申報及辦理期間,申報人自 應知悉定期申報事宜,對前開申報規定當無推諉不知 之理。又本法立法時已考量申報人業務繁忙程度,訂 定2個月之定期申報期限,申報時間應屬充裕,尚難以 公忙為由卸責。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