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申報人○○縣○○國小校長,於99年間辦理財產申報時,漏報本人及配偶名下土地、建物。
申報人辯解:因其誤解不動產之申報規定為「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才須申報,故將申報表中關於本人與配偶名下取得已超過5年之土地房屋資料予以刪除,致生漏報。
解析:依據本法第5條第1項、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八點規定,不動產無論其價值多少,均須申報。且關於不動產持有狀況,可向財稅單位或向地政機關查詢,尚非難事。受處分人自應確實查詢其本人及配偶於申報日當日之財產情形,始得謂已善盡申報財產之法定義務。又如其未明瞭申報規定,應向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詢明正確申報方式。本案申報人顯然未盡查詢義務,隨意申報,如仍
得諉為疏失而免罰,則本法之規定將形同具文。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