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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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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旅費報支不實案

案例概述

 A 機關公務人員甲因業務需求須出差稽查,其依機關慣例

申請搭乘公務車出差,惟搭乘公務車至出差地點後,隨即通知駕駛先行離去,甲則未於出差地點執行公務,實際上於逛街購物後返家休息。甲嗣以電腦登入經費報結系統辦理出差旅費報支,逐層報由不知情單位主管、主辦人事人員、會計人員審核,使渠等均陷於錯誤,誤認其有依原核准之出差單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公務,並依報請之數額由會計室人員辦理核銷,甲因而多次詐得雜費。

風險評估

1、單位主管未確實控管出差審核作業

單位主管對於部屬出差申請及出差旅費之報支,倘未能

確實瞭解實際業務執行情形,並善盡內部控管審核之責,將導致同仁浮濫申請出差及報支出差旅費之弊端。

2、工作紀律及法治觀念不足

同仁缺乏工作紀律及法治觀念,對於出差應完成出差申

請事由及覈實報支出差旅費,如未覈實報支應負相關行政及刑事責任,並無正確認知。

防治措施

1、強化主管督導考核責任

單位主管應依承辦人業務辦理情形及工作量,詳實審核

部屬之出差必要性。如出差任務完成後,主管可透過詢問部屬業務辦理狀況等,再行核准其出差旅費,以善盡督導考核責任。

2、加強法治教育宣導

為避免同仁因不熟悉法規或便宜行事,致誤觸法網而涉

行政或刑事責任,加強法治教育宣導作為,提升同仁廉潔意識。

參考法令

1、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

2、公務員詐領差旅費等小額補貼款性質案件,究係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抑或係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論處,過往實務運作有不同見解,最高檢察署於 111 年間統一訴追標準,將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以普通詐欺罪論處。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執行署

最後更新日期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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