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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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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漏報建物

事實:申報人○○市政府○○局組長,於98年間辦理財產

申報時,漏報本人名下建物。

申報人辯解:漏填其名下建物,係屬疏於校對所致,並無

隱匿財產之故意。

解析:依據本法第5條第1項、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八點規定,不動產無論其價值多少,均須申報。且關於不動產持有狀況,可向財稅單位或向地政機關查詢即明,並非難事。然申報人捨此不為,並自承係因疏於校對致生漏報,足證其於辦理本件申報前,並未確實依據客觀書面資料詳盡查證其名下於申報日之財產狀況,即恣意以此不具正確性之資料提出申報,應具有申報不實之間接故意。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

最後更新日期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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