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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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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竊錄通訊軟體談話內容案

甲與乙同為臺灣○○地方法院法官,緣甲曾介紹友人丙與乙認識,然不知丙與乙於相識後進而交往一事,之後趁乙因午休外出及不在辦公室之際,進入乙之OA辦公區域,利用乙電腦雖有啟動螢幕保護程式,但為未設定密碼之待機狀態,未經同意解除螢幕保護程式後,無故檢視乙之通訊軟體LINE之好友名單及對話紀錄,並於瀏覽乙與丙談話內容後,認為乙、丙均為各自有配偶之人,遂以行動電話拍攝乙與丙間之親密照片,並告知院長乙涉婚外情。後經乙察覺提起告訴,經第一審判決甲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談話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4月;又犯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罪,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資料來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矚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風險評估

1、無故行為的定義:

「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縱一般人有伸張或保護自己或他人法律上權利之主觀上原因,亦應考量法律規範之目的,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避免流於恣意。

2、非公開活動的定義:

「非公開之活動」,係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即主觀之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密性環境)而言。

防治措施

1、善用解除螢幕保護程式密碼功能: 如長時間離開座位,應將電腦設定自動啟動螢幕保護程式及解除密碼,或離開座位時隨手將電腦暫時登出或利用鍵盤組合鍵(Win+L或Ctrl+Alt+Del)或實體快捷鍵,進入螢幕鎖定狀態,預防他人使用。

2、慎用通訊軟體傳遞訊息: 機敏資料使用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傳遞,任一環節都可能遭刺探、蒐集,尤其目前普遍使用即時通訊軟體進行溝通(例如Line、Instagram、Telegram、Messenger等),雖可提升公務聯繫效率,但亦易因疏忽而洩漏相關資訊,且事後追查不易,因此機敏性資料不宜使用通訊軟體傳遞。此外前開通訊軟體伺服器設立於國外,亦有資安外洩的疑慮。

3、不使用資通疑慮之產品 居家辦公或遠距辦公除使用即時通訊軟體聯繫公務之外,常有召開視訊會議之需求,如會議內容涉及機敏性資料,應選擇無資安疑慮之產品,例如zoom曾被揭露多種全性漏洞與隱憂,在利用視訊軟體或服務時皆應更為謹慎。

本篇節錄自彰化縣政府政風處

最後更新日期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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