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申報人○○縣政府○○局○○中心主任,於98年申
報財產時,漏報本人及配偶名下存款。
申報人辯解:漏報本人及配偶名下存款,因均屬活期存款
且分置於不同金融機構中,每隔數月才將存摺補登,致申
報時僅注意定期存款而疏忘活期存款部分,並非有意漏報。
解析:存款餘額之查詢,可藉由向金融機構查詢核對或補
登存摺交易明細即明,尚非難事。申報人應確實查詢申報
日當日本人之財產情形,並依客觀之書面資料作形式上查
證,始得謂已善盡申報財產之法定義務。且本法所稱故意
申報不實,自應包含曾知悉有該財產,如稍加檢查,即可
確知是否仍享有該財產,而怠於檢查,未盡檢查義務致漏
未申報情形。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