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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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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圖方便不辦理契約變更

【事實】

機關員工老蕭及方芳辦理採購案時,因規格制訂錯誤(車輛規格將美規誤植為日系),導致廠商繳交的車輛在車輛測試時,爬坡數據無法達到契約規定。因廠商交付的車輛確實係契約要求的車輛,應辦理契約變更以修正錯誤,惟老蕭及方芳考量交車時間將屆,該採購契約先前已修約2,若再次修約恐耗時甚久造成經費浪費,也可能因此遭受處分,遂與廠商一同變造車輛檢測報告爬坡數據,使機關誤認車輛性能測試已合格,再由方芳於檢測紀錄(公文書)之測試結果欄,登載不實爬坡數據內容,並連同變造車輛檢測報告,簽辦公文報請驗收合格,使廠商順利取得貨款。

【補充】

承辦採購時應恪遵政府採購法及採購契約之條款,並謹慎辦理驗收。如發生規格制訂錯誤之瑕疵,致採購履約標的無法通過檢測,同仁應辦理契約變更以糾正錯誤,而非與廠商共同變造相關測試數據。因為縱使廠商交付之標的與採購契約所欲採購之標的相符,未涉圖利惟同仁恐仍涉犯變造文書等罪。

【相關法條】

老蕭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方芳犯刑

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 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本篇節錄自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政風室

最後更新日期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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