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申報人○○市○○小學事務組長,於99年申報財產
時,漏報配偶名下股票。
申報人辯解:因自民國78年起配偶之父母即以配偶名義購
買股票,且由其父母保管集保存摺,配偶並不知情致生漏
報。
解析:公職人員及其配偶之所有應申報財產,應一併申報,又存款與有價證券總額各達100萬元以上者,均應逐筆申報。且有價證券價額之查詢,可向相關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查詢或核對交易明細對帳單即明,尚非難事。雖申報人辯稱係其父母以配偶名義購置,配偶並不知情,惟就權利外觀而言,既屬配偶名下之財產,受處分人自應據實申報並敘明實際使用、管理情形,方符本法規定。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