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誰是『適用對象』?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以泛公部門為適用對象
1.政府機關(構)。 2.國營事業。 3.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
◆政府機關(構)包含1.地方政府機關。2.行政法人。3.公立學校。4.公營事業。5.公立醫療院所。6.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公營事業。
◆ 國營事業,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規定1.政府獨資經營者。2.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3.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50%者。
◆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則依銓敘部公告政府暨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2.事業政府直接(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3. 政府直接(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