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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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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投刑警替退休警濫查個資遭聲押

案情概述

北市北投分局爆發刑警違法查個資案。邵姓男子原為北投警分局退休員警,於分局附近經營咖啡廳,在地方上自稱能運用警界人脈「喬事」。

經調查,邵男與北投分局偵查隊偵查佐吳男曾共事,雙方多次配合,吳男利用職務之便,非因公查詢民眾個資,並提供給邵男。邵男則利用這些情資,對外營造自己「神通廣大」的假象,以獲取私利。

風險評估

1. 違法查詢個資,侵犯隱私權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執法人員僅能在合法範圍內查詢

個資,若無正當理由,擅自查詢或洩露資訊,即構成違

法。本案中,吳男利用公務職權違規查詢,嚴重侵害當

事人隱私。

2. 執法公信力受損,影響民眾信任

警方應確保資訊查詢透明且合規,若執法人員可隨意調

閱個資,將影響公務機關的公信力。此類案件恐導致公

眾對警方誠信產生疑慮,進而影響整體社會治安管理。

3. 內部監督機制不足,資訊管理存在漏洞

警察單位應對內部個資查詢設置更嚴格的審查與追蹤機

制,以防範濫用情況。本案顯示,現行個資查詢機制仍

存在漏洞,使得員警能輕易查詢並洩漏資訊,應強化監

督與管理。

防治措施

1. 強化個資查詢與管理機制

設置更嚴格的查詢權限,要求每次查詢均須有明確理由

與紀錄。建立警政機構內部稽查制度,定期審核個資查

詢紀錄,防止未經授權的存取行為。

2. 加強人員法治教育與懲處機制

針對警務人員進行定期的《個資法》與《刑法》相關教

育,強化對資訊保密的認知。並訂立更嚴格的懲處規

範,對違規查詢個資的執法人員施以嚴厲處分,避免重

蹈覆轍。

3. 建置異常預警制度

增加查詢系統的預警機制,當發現異常查詢時即時通知

監督單位介入調查。

參考法令

1. 刑法第 132 條之公務員洩密罪。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

本篇節錄自聯合新聞網

最後更新日期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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