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縣立學校○○主任,辦理○○年度定期申報時,因不熟悉申報系統操作頁面導致漏報前一年度有申報之財產,並且漏報配偶父母贈與配偶之財產,造成申報不實金額計628萬8,272元,經法務部認定故意申報不實,遭處新臺幣13萬元罰鍰。
法務部裁罰理由:本法所稱故意申報不實,應包含曾知悉有該財產,如稍加檢查,即可確知是否仍享有該財產,而怠於檢查,未盡檢查義務致漏未申報情形,本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於申報資料上傳前,除可預覽列印確認登打資料是否正確外,於上傳後亦可列印上傳之申報資料確認,如對網路申報方式有疑義,應向受理申報機關(構)詢明正確操作方式或確認申報資料上傳之情形,亦可透過申報網站查詢申報狀況,尚不得僅以不熟悉系統操作為由卸責。
本篇節錄自彰化縣政府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