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甲機關為辦理辦公大樓之遷建工程,爰編訂預算以辦理
「大樓裝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 下稱設計監造案 ) 及「辦公大樓裝修工程案」( 下稱裝修工程案 ) 等採購案,由行政室主任 A 統籌督導辦理。乙工程公司負責人 B 為承攬甲機關之標案,透過 A 之前主管 C 居中牽線,並邀集丙工程公司負責人 D、可配合之設計師 E 等人,至乙公司聚會所見面,約定裝修工程案由乙公司為主標廠商、丙公司為陪標廠商及 A 於招標過程中儘量協助乙公司順利得標等。
然設計師 E 因不符設計監造案之投標資格,遂借用丁建築
師事務所之名義投標並得標之。嗣後於裝修工程案招標,E
即提供相關設計資料予乙公司參考以製作投標文件外,另於裝修工程案開標及審標過程中,因有 4 家廠商投標,基於使乙公司順利得標之目的,對規格為不實審查,除乙、丙公司規格符合招標規範外,其餘皆認定規格不符,最終由乙公司為最低標得標。B 為感謝 C 居中牽線,先後交付 C 共計 200 萬。
高等法院認 A 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 4 年 4 月,褫奪公權 3 年;B 犯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 6 月;C 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 4 年 10 月,褫奪公權 3 年,犯罪所得沒收;D 犯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 6 月;E 犯妨害投標罪及違法審查圖利罪,各處有期徒刑 3 月及 10 月;被告上訴至最高法院,經駁回上訴,本案判決確定。
風險評估
(1)公務員基於人情壓力或圖個人私利,而護航廠商以不法手段得標,破壞社會大眾對公務正常運作及執行公正性之觀感,嚴重危害國家法益。
(2)公務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未意識自身保密義務,或為圖自己或他人利益,洩漏職務上應保密之資料,產生洩密風險。
(3)設計規劃廠商利用協助審查之權限獨厚特定廠商,致生不當限制競爭之情事,影響辦理採購的公平性。
(4)公務人員對於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不熟悉,致生違反要件而不自知。
防治措施
(1)開標、決標作業時機關得全程攝錄影監控,以加強監控蒐證發掘圍標事證,發揮制裁及遏阻功能,避免有影響採購公平競爭之情事。
(2) 機關對於招標過程,應做好保密管制措施,並於契約內明訂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保密義務。
(3)發現廠商涉有政府採購法第 87、88、89 條之情形,並有第31 條及第 101 條之情形者,機關應即為停權處分 ( 裁處權時效為 3 年 ),並押標金同時不予發還或追繳 ( 請求權時效為 5 年 ),以有效汰除、懲罰不良廠商。
(4)機關應適時辦理稽核清查作業,在重要管控點或項目進行稽核及確實執行抽檢措施,以發掘缺失,避免產生弊端。
(5)機關應落實所屬機關主管、一般同仁考核及廠商訪查工作,從中知悉彼等與廠商有無不當交往、接受廠商之飲宴、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情形,機先防範採購洩密違失情事及阻絕弊端發生機會。
(6)機關應加強廉政倫理與法令之宣導及教育訓練。
自我檢視
(1)機關是否於開標、決標作業時全程攝錄影監控,以加強監控蒐證發掘圍標事證,避免有影響採購公平競爭之情事?
(2)機關於招標過程中是否做好保密措施,並於委託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等採購契約明訂廠商保密義務?
(3)機關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第 101 條第 1 項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情形者,是否依相關規定儘速處理,以避免罹於裁處時效?
(4)機關是否適時辦理稽核清查作業,在重要管控點或項目進行稽核及確實執行抽檢措施?
(5)機關是否落實主管、一般同仁考核及廠商訪查工作,避免流於形式 ?
(6)機關是否有加強廉政倫理與法令之宣導及教育訓練?
參考法令
(1)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 ( 對主管事務圖
利罪 )。
(2)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 ( 押標金不予發還或追繳
之事由 )。
(3)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1 項 ( 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
保密 )。
(4)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合意圍標罪)、第5項(借
牌投標罪 )。
(5)政府採購法第 88 條第 1 項 ( 違法審查圖利罪 )。
(6)政府採購法第 89 條 ( 受託設計、審查、監造、專案
管理人員之洩密圖利罪 )。
(7)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 ( 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 )。
(8)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第 3 款 ( 不依法令規定辦
理採購 )、第 6 款 ( 未公正辦理採購 )、第 7 款 ( 洩
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 )、第 10 款 ( 利用職務所
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
本篇節錄自交通部公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