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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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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綁標收賄課長洩密圖利

案情概述

某國中校長利用綜理學校採購身分,與廠商謀議由其協助提供採購案編製概算表,再聲請市議員補助款,辦理該國中 2020年、2021 年 2 項採購標案,並由廠商以限制規格等綁標方式,使其他廠商無法投標;或由該國中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使該廠商得標。

某公所民政課長於 2018 年與 2021 年間,利用職務之便,洩漏政府採購標案資訊,使特定廠商得以提前掌握投標條件,進而順利得標。

風險評估

1. 違反政府採購公平性原則,破壞市場競爭

政府採購法規定招標過程應保持透明,洩密行為導致特

定廠商取得不當優勢,影響市場公平性。

2. 涉及圖利與貪污行為,公務人員濫權問題嚴重

公務人員利用職權對特定廠商提供招標優勢,可能涉及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

3. 降低公部門公信力,影響公共財政管理

此類案件使政府辦理採購公信力下降,影響民眾對國家

建設的信任。

防治措施

1. 強化採購標案的保密管理

設立必要控管機制,強化採購文件流通監管,防止內部

人員非法洩密。

2. 推動公務人員法治教育與監督

定期進行廉政與政府採購法教育,提高公務人員對洩密

行為的法律風險認識。

3. 落實採購檢核制度

定期針對疑涉異常標案進行審查,並鼓勵內部人員檢舉

可疑行為。

參考法令

1. 刑法第 132 條之公務員洩密罪。

2. 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

3.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

本篇節錄自ETtoday 新聞雲

最後更新日期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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