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組長、○編審,於週六、週日赴花蓮參加教育訓練及臺南地區督導業務,均未住宿於當日返回臺北;惟2人均分別報支1天住宿費及半天膳雜費,○組長浮報差旅費4,239元,○編審浮報差旅費2,238元。案經檢察官偵查,2人假日出差,事後均未報領加班費或補休,分別以偽造文書罪向法院聲請簡判決及緩起訴處分。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