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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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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覈實報支出差旅費

○○署○組長、○編審,於週六、週日赴花蓮參加教育訓練及臺南地區督導業務,均未住宿於當日返回臺北;惟2人均分別報支1天住宿費及半天膳雜費,○組長浮報差旅費4,239元,○編審浮報差旅費2,238元。案經檢察官偵查,2人假日出差,事後均未報領加班費或補休,分別以偽造文書罪向法院聲請簡判決及緩起訴處分。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

最後更新日期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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