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因具備一定經濟價值,應列入財產申報項目。
為兼顧財產申報之立法目的及申報義務人之便利性,認
應申報之保險種類仍限於保險契約內容係「儲蓄型壽
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 3 類,不包括
人壽(死亡)保險、醫療險、意外險,若同一保險契約
之主約及附約含括前開險種,非屬儲蓄型壽險、投資型
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類別之保險,得毋庸併予申報,然
為求便利亦可合併申報。
具有強制性、補助性、低保費、法定平等、團體投
保等特性之社會保險,因含公益性質,屬其範疇之勞工
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
險、學生團體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相類似之保險類
型,亦無申報之必要。
儲蓄型壽險,係指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
金、繳費期滿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
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商品內容含有生存保險金特
性之保險契約。
投資型壽險,係指商品名稱含有變額壽險、變額萬
能壽險、投資型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文字之
保險契約。
年金保險,係指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
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商品名稱含有年金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考量保險商品具有特殊性,為免徒增申報義務人困
擾,經通盤檢討後,新增保險項目欄位,申報方式則敘
明要保人、保險公司及保險契約名稱即可,毋庸申報保
險之總金額。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