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負責人 A、董事 B 及監察人 C 分別為某部政務次長之「妹婿」、「胞弟」及「弟媳」,分別與該政務次長有二親等姻親、血親關係,均係本法第 3 條第 2 款所稱之關係人。惟甲公司卻參與投標該部所屬機關辦理之「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招標案,並順利得標,該等行為已違反本法第 9 條規定,法務部乃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處以甲公司交易金額 5,195 萬元(契約總價金)1倍之罰鍰。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