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縣警察局副局長98年因申報不察便宜行事及未與配偶確實溝通,短、溢報本人存款新台幣237萬6,681元、漏報配偶存款新台幣681萬2,168元、漏報本人股票1萬元、漏報配偶股票155萬2,860元,致,法務部以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處新台幣22萬元罰鍰。
二、裁罰理由:
◎存款及有價證券餘額之查詢,可藉由核對存款明細、股
票明細,或向金融機構查詢得知,均非難事,公職人員
若未確實查詢申報日之財產狀況,並依客觀書面資料作
形形式上查證即申報,難謂已善盡申報財產之法定義務。
◎受處分人雖謂配後不願告知,然本法所課予者,乃誡命
申報人應於申報前確實與其配偶溝通、查詢後再為申報
,而非課予申報人之配偶主動告知或提供相關資料之義
務,公職人員若不盡檢查義務,隨意申報,仍會受罰。
本篇節錄自內政部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