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農業部115年9月17日採購稽核小組稽核案號:1150509T之稽核意見及營造業法第44條第2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不得交由評鑑為第三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承攬。」116年度起,本處辦理工程採購涉及營造類得參與投標時,「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應提出「承攬工程手冊」影本供審查。
土木包工業: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獎懲紀錄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者,為不合格標。
營造業: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