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 : 農水彰化字第1116562579號
主旨:公告標租本處經管1標1筆土地暨有關規定事項。
依據: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公告事項:
一、出租標的、標租底價、面積、押標金及參考位置圖如附明細表。
二、租賃條件:
(一)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權租賃不動產之法人或自然人均可參加投標(自然人限完全行為能力人)。
(二)不得違法經營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內各該土地使用分區所限制之行業。
(三)租賃期間為三~九年。
(四)租金按年計算,以達公告底價最高者為得標,並以得標標價為年租金額。
(五)具優先承租權者,應依照最高標價優先承租,得標承租人應於得標十日內前來本處訂定租賃契約,並繳交第一期租金及履約保證金,逾期視為棄權論,即通知次高標人訂期辦理承租手續。
三、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3日止,由本處網站(便民服務區)自行下載。
四、投標日期及方式:
(一)採用公開通訊投標,投標人於標租公告所定期限內,向本處網站(便民服務區)自行下載。
(二)須使用下載之投標單及標封各貼於A4信封,填寫投標價後連同押標金票據(限各行、庫、信用合作社、農會所簽發之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及郵政匯票)裝入標單封内密封,再裝入標封內妥為密封後,用掛號郵寄員林郵政第七號信箱,並自行估計寄達時間,於開標時間一小時以前寄達,以郵局郵戳為準,逾時無效。
(三)若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一併填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五、標租不動產不得作下列使用:
(一)作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二)作為私有土地建物之法定空地、建築通路或併同公、私有土地建築使用。
(三)殯葬相關設施,或其他經本處認定影響公共秩序。
(四)爆竹、瓦斯等危險物品之生產、分裝及堆置相關設施等影響公共安全之行業。
(五)土石採取,或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及相關設施。
(六)其他減損租賃物價值或效能之行為。
六、開標日期及地點:民國111年10月4日上午10時在本處五樓禮堂當眾開標。
七、其他有關規定請詳閱本處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非事業用不動產投標須知及標租租賃契約書。
八、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處公布欄公告者為準。
九、標租標的物出租底價及押標金。
標 號 |
土地標示 |
出租底價 (元/年) |
押標金(元) |
備 註 |
||||
鄉鎮市 |
段 |
小段 |
地號 |
面積(㎡) |
||||
1 |
彰化市 |
延和段 |
|
16-18 |
787.24 |
322,000 |
54,000 |
扣除被占用及已出租面積 |
備註:本案目前僅空地出租暫不同意建築,現狀標租,得標人不得妨礙原來公眾之既成通行權,否則自負法律責任;地上物以現狀交付承租人,其清除及整地由得標人自行負責處理,不得向本處請求補償;如有侵占物,自行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