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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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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加班費

某清潔隊員甲為幫助同事乙解決經濟困難,於員工加班請示單虛偽製作丙加班內容,並於其職掌之加班印領清冊虛偽登載不實丙加班紀錄,致不知情之審核人員如數核撥1萬564元至丙帳戶。

•嗣後甲向丙佯稱加班費核撥作業錯誤,要求丙將該筆款項領出交予其處理,然丙察覺有異,逕向會計室查證,致甲未能取得上開款項而未遂。

地方法院判決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等罪,惟審酌甲前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且係為幫助友人解決經濟上困難而一時失慮;另所欲圖得財物金額情節尚屬輕微,且犯後態度良好等情,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免除其刑之諭知。

•違反法條:刑法第211條(變造公文書罪)及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本篇節錄自新竹縣政府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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