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要內容區

彰化管理處

彰化管理處

:::
:::

詐領加班費

台北市環保局清潔隊張姓隊員影印加班請示簿、點名表,再於加班請示簿及點名表影本上修改不特定隊員差勤內容,以增加每月加班時數,嗣後再將前揭變造之加班請示簿、點名表複印。

•此外,張姓隊員利用集中保管各清潔隊員留存之印章,於內容不實之各隊員加班夜點值日費印領清冊上用印後,向機關申請加班費。

張姓隊員因身兼出納業務,利用其職務將代收薪資轉帳明細表上匯款帳號填列自己或兒子的銀行帳號,藉此詐領加班費。

•張員從96年2月至102年4月,75個月共詐領1946萬餘元,並於到案後自首從2002年3月起就以相同手法舞弊,詐得隊員加班費、不休假獎金共1334萬餘元。

張員遭高等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合併判刑7年,褫奪公權3年,並全額沒收犯罪所得。

•違反法條: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本篇節錄自新竹縣政府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