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鄉公所村幹事甲於休假期間刷國旅卡加油,並藉以申領強制休假補助費,復以同一消費事由之發票申請村里辦公費之油料補助費用,重複核銷共詐得財物1,272元。 •地方法院判決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共2罪,惟考量甲主動自首,且犯後態度良好,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爰予免刑。 •違反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本篇節錄自新竹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