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某分局偵查隊長 A 與暴力討債集團成員熟識,一日受集團成員所託索取民眾刑案資料,A 遂利用職權指示部屬查詢,於列印後再置於辦公室供友人取走,以此方式交付上開應秘密之消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後依涉嫌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提起公訴。
二、涉及法規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應宣導公務員恪遵本府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不得與特定人物不當之接觸交往,以防違法洩密情事發生。
2、機關得針對核心系統訂定「資訊內部稽核專案實施計畫」,落實辦理機關資料之使用管理及訂定資料保密安全措施等事項,以確保電腦設備安全與資訊機密維護,並加強資訊安全宣導,提昇同仁資訊保密觀念。
3、機關應加強宣導同仁法治觀念,培養崇法務實、守法守紀精神,不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個人利益,公務員違法除有刑責事任,並應就其行政責任從嚴議處。
本篇節錄自臺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