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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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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加班費

新竹縣選委會前黃姓課員,利用其職務上負責協辦註登簽到簿及保管差假單之機會,於休假日期後約1至3日內,先行抽出並毀棄休假單,再於簽到簿上塗銷「休假」等文字後簽名,以變造上班紀錄及與事實不符之不休假加班費申請表,送請該人事、會計等單位及機關主管簽核後,詐領不休假加班費。

前黃姓課員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新竹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1年6月,緩刑4年,另宣告應向公庫支付3萬元、褫奪公權1年。

•違反法條: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本篇節錄自新竹縣政府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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