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某機關 A 員,於 98 年至 101 年間,因好奇心驅使連續多次非因公務使用「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查詢同學、朋友、親戚、同仁及藝人等個人資料,筆數達 200 多筆,A 員行為已違反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使用規定,案經該機關考績會決議核予申誡 2 次處分。
二、涉及法規
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
2、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
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4 條。
4、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第 13 點。
三、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應加強宣導公務資訊系統僅應作公務使用,私人查詢縱使未交付他人亦違反規定。
2、機關應訂定使用戶役政資訊管理規定,明確告知使用者查詢資料之具體作業程序及違反規定時應負之責任。
3、機關應針對公務資訊系統訂定異常存取標準,並定時辦理稽核。
4、機關應儘量減少使用公務資訊系統權限人員,並應針對該等人員進行稽核。
本篇節錄自臺南市政府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