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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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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鐘點費

某衛生所護士甲利用負責「中老年健康促進及慢性病防治宣導講座」業務之職務上機會,明知未聘請講師辦理該活動不得請領講師費,卻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內,虛偽登載不實之「日期、摘要、金額」等內容,復虛偽製作講師鐘點費領據之私文書,並偽造醫師簽名,使不知情之審核人員陷於錯誤,從而詐得講師費8,000元。

案經甲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並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地方法院判決甲違反刑法第210條、第213條、第216條及第217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惟考量被告於犯罪發覺前自首犯罪,並已繳回犯罪所得,再衡以本件不法所得僅數千元,故諭知免刑。

•違反法條: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6條及第217條。

 

 

 

本篇節錄自新竹縣政府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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