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概要:
本案緣 於 許○○自民國 97 年 8 月 1 日起迄 99 年 8 月31 日擔任教育部雲林縣聯絡處暨雲林 縣學生校外生活
輔導委員會助理督導,負責辦理雲林縣聯絡處暨校外會各項活動採購及經費核銷支用等業務。詎許○○於上開經管雲林縣聯絡處暨校外會採購及經費支用核銷期間,明知公家經費均應覈實報銷,不得移作他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對於雲林縣聯絡處之教育部補助款,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 請廠商提供浮報數量、價額之不實發票核銷,詐領教育部補助款新臺幣下同 )2 萬 8,086 元 ;另基於侵占公用財物之犯意,對於雲林縣校外會之雲林縣政府補助款,請不知情之廠商提供空白發票及收據 由許○○自行填寫或以未實際購買之不實發票收據 核銷,侵占雲林縣政府補助款計 4 筆共11 萬 5,200 元 ,足生損害於雲林縣聯絡處暨校外會經費審核之正確性。
二、 結果研析: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提起公訴,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 105 年 3 月 18日判決許○○有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 105年 10月 20 日依違反 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及侵占公有財物罪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4 年及 6年,應執行有期徒刑 7 年,褫奪公權 6 年。
本文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