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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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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及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案

一.蔡○○係新北市三重區公所法制人員,其於民國100 年10 月至 12 月間,明知新北市三重區公所須實際因案涉訟而有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之必要,始得建請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支付律師委任費用之規定,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利用其職務上辦理機關涉訟業務之機會,連續三次偽造不實訴訟案件及案號之通知書、函文等法院公文書,並向不知情之律師友人黃○○取得其空白律師委任狀、空白收據及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等資料,併附於機關內部簽呈內,由蔡○○持以簽請委任黃○○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二.嗣經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區長核准,致使會計單位陷於錯誤,將新臺幣 9 萬 9,000 元、 9 萬 8,500 元、 8 萬元等三筆共計 27 萬 7,500 元律師委任費,撥付至黃○○銀行帳戶內,蔡○○再以訴訟案件未 實際成案為由,要求黃○○全數領出交由伊代為繳回,惟蔡○○並未繳回三重區公所,反自行花用殆盡。

三.案經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以蔡○○涉犯偽造公文書及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本文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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