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甲機關辦理採購案開標作業時,因所有投標廠商之標價均高於底價,經需求單位表示,有辦理政府採購法第53 條
最低標價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決標之緊急採購必要情事,故主持人宣布保留決標,惟因不熟稔採購法令,誤以為須當場告知底價,以免最低標廠商對本案未能決標而存疑,在承辦人建議下,主持人遂當場公布底價,致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 條第3 項規定底價於決標前應予保密之情事。
涉及法規
1、政府採購法第34 條第3 項。
2、政府採購法第53 條。
3、刑法第132 條第2 項。
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平時即應宣導政府採購法等相關保密規定,並加強採購案件主持人之專業技能與訓練,避免因一時疏失或經驗不足,造成違規洩密情事。
2、機關得定期聘請熟稔採購法之講座,舉辦專題課程,或請主持人、採購承辦人或監辦人員參加採購相關訓練,充實政府採購法規知能。
3、機關得針對各式採購決標情形訂定流程圖或注意事項,提醒辦理採購人員知悉。
本篇節錄自臺中市政府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