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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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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認廠商報價進入底價逕行宣布底價案

案情摘要

甲機關於辦理採購案開標時,因其中最低價投標廠商報價低於甲機關核定之底價80%,甲機關開標主持人與業務單位討論後,決定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宣布保留決標,並請廠商於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後始公布底價,惟主持人於宣布保留決標時不慎說出底價,全案經甲機關考績會決議申誡1 次處分,並經法務部廉政署以違反刑法第132 條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涉及法規

1、政府採購法第34 條第3 項。

2、政府採購法第58 條。

3、刑法第132 條第2 項。

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得定期聘請熟稔採購法之講座,舉辦專題課程,或請主持人、採購承辦人或監辦人員參加採購相關訓練,充實政府採購法規知能。

2、機關得針對採購案件主持人注意事項,研擬「開標主持人主持開標流程圖」,置於開標室提供主持人參考,以防洩漏底價情事發生。

 

本篇節錄自臺中市政府政風處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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