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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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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的儲存及處理注意事項

消防機關主管「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所稱的「公共危險物品」,為固體或液體,並具有易燃或助燃之危險性。其性質概要如下:

1.氧化性固體

性質:固體、本身不燃燒,但與可燃物混合,會因熱、衝擊、摩擦分解,產生激烈的燃燒。

注意事項: 1.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

2.並應避免過熱、衝擊、摩擦;另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接觸。

 2.易燃固體

性質:與火源接觸容易著火的固體或於低於(40℃)以下容易引燃的固體。

注意事項:

 1.易燃固體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或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接近及過熱。

2.金屬粉應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

 3.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性質:為固體或液體,並具有在空氣中或在水中發火危險性,及與水接觸後,產生可燃性氣體危險性之物質。

注意事項:禁水性物質不可與水接觸。

 4.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性質:為具有著火危險性之液體。

注意事項: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應防止其發生蒸氣。

 5.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性質:本身為固體或液體,具有爆炸的危險性或加熱後分解的激烈反應之物質。

注意事項: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

 6.氧化性液體

性質:液體,本身不燃燒,但與可燃物混合會促進其燃燒。

注意事項:氧化性液體,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

 

本篇節錄自內政部消防署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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