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關主管「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所稱的「公共危險物品」,為固體或液體,並具有易燃或助燃之危險性。其性質概要如下:
1.氧化性固體
性質:固體、本身不燃燒,但與可燃物混合,會因熱、衝擊、摩擦分解,產生激烈的燃燒。
注意事項: 1.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
2.並應避免過熱、衝擊、摩擦;另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接觸。
2.易燃固體
性質:與火源接觸容易著火的固體或於低於(40℃)以下容易引燃的固體。
注意事項:
1.易燃固體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或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接近及過熱。
2.金屬粉應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
3.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性質:為固體或液體,並具有在空氣中或在水中發火危險性,及與水接觸後,產生可燃性氣體危險性之物質。
注意事項:禁水性物質不可與水接觸。
4.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性質:為具有著火危險性之液體。
注意事項: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應防止其發生蒸氣。
5.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性質:本身為固體或液體,具有爆炸的危險性或加熱後分解的激烈反應之物質。
注意事項: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
6.氧化性液體
性質:液體,本身不燃燒,但與可燃物混合會促進其燃燒。
注意事項:氧化性液體,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
本篇節錄自內政部消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