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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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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各階段常見洩密行為態樣及其預防

分析現階段國內發生的公程弊案,其中,肇因於人員洩密;或由於保密措施不嚴謹致洩密者,非屬少見。經歸類整理,舉營繕工程為例,輔助說明,臚述於後:

一、在規劃階段:

(一)購地作業在刊登「徵購土地公告」後,至「與業主(地主)議價」期間,嘗發生業務承辦人私下連繫業主,洩漏應保密資訊(如勘查資料報告、預估底價);造成地主哄抬價格,議價困難。

(二)比圖作業前,相關評選委員名單先行曝光,促使人情、利益衝突等變數介入,影響工程設計品質。

二、在設計、發包階段

(一)在領標(售圖)階段,依據「行政院暨所數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第二條規定:領標時,應以無記名方式面購或郵購。惟於實際作時,不容諱言,兩種領標方式皆有洩密之虞,分述如后:

1.面購:

(1)部份廠商以站崗方式掌握領標人員,透過各種方式(如威脅利誘、買回投標文件),查得其他欲投標廠商名單。

(2)部份售圖作業人員,對於前往領標的廠商人員,並非陌生;甚至,藉售完為由,要求留下廠商資料;或以開列收據為由,要求詢問店號,利用各種方式取得投標廠商名單,並不單純。

2.郵購:

(1)部份投標廠商以郵購方式購買圖說、領標文件,必須檢附書明有回郵地址的信函做回件用;部份廠商或因疏忽致洩漏其店號或負責人資料;適巧,提供給欲圍標者查詢路線。

(2)資格標開標當時,審標人員旋即掌握「投標廠商」名單、資料,應列為「專案保密計畫」實施對象。

(3)設計或主辦單位「預估底價」作業人員,在參考以往成交紀錄及運用經驗法則下,可以約略估得稽核完成後的「決定底價」;排除競標因素,該「預估底價」仍極具機密性價值。上列人員,應列為「專案保密計畫」實施對象。

(4)以通信比價方式辦理的工程發包案,主辦單位(發包單位)承辦人,其有挑選符合資格的廠商郵寄投標文件、依開標結果要求減價等權限;雖然部份機關已實施相關預防措施,制訂防弊要點將『若干金額以上通信招標工程案,應張貼公告於機關的公佈欄。』改由稽核單位、使用單位(不含製作「預估底價」的設計單位),挑選符合資格的廠商郵寄投標文件。但仍應列為「專案保密計畫」實施對象。

(5)「決標底價」由稽核小組成員制定,應防止人員洩密,並注意「底價單」保管安全。

(6)「標單封套」,在開標前屬極重要機密文件,由主辦單位業務承辦人保管安全。

(7)開標日應嚴密監督標場秩序。嘗有主持人或業務承辦人於開標當時,以手勢或記號提示特定競標廠商,暗示標價與底價差距;或藉如廁之隙,洩漏底價給廠商。監督人員應格外注意,防範洩密;必要時錄影存證。

 

 

 

 

 

 

本篇節錄自臺中市政府政風處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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