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前係某查緝隊分隊長、許○○係查緝員,渠等對查緝私菸之檢舉獎金發放規定知之甚詳,竟貪圖查緝績效,分別與甲男、乙男、丙男、丁男共同基於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及職務上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一)林口私菸倉庫案
許○○及甲男均明知乙男並非本案最初實質提供情資之檢舉人,不符合請領檢舉獎金規定,先由甲男徵詢乙男同意擔任人頭檢舉人,嗣由許○○於103年6月13日製作不實之乙男檢舉筆錄後,於同年7月函請新北市政府核發檢舉獎金239萬5,433元,嗣於104年12月10日頒發檢舉獎金時,經監發主持人察覺有異暫緩發放,致許○○、甲男及乙男詐領獎金未遂。
(二)海福發號及厚美36號漁船走私案
廖○○明知該案係許○○受理他案進而調查發掘,不符合請領檢舉獎金規定,竟由甲男以高額檢舉獎金誘使丙男擔任人頭檢舉人,嗣由廖○○於103年10月30日及11月6日分別製作不實之丙男檢舉筆錄後,於同年11月19日函請基隆市政府核發檢舉獎金,總計詐領143萬8642元。
(三)春金號漁船走私案
廖○○經由不詳管道獲悉春金號漁船涉嫌走私菸品嫌疑重大,明知本案屬於已發掘情資不符合請領檢舉獎金規定,竟於104年3月20日前某日,由廖○○製作不實之丁男檢舉筆錄後,於同年3月23日函請臺中市政府核發檢舉獎金,總計詐領104萬6,400元。
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佰達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於109年4月7日、4月10日、5月12日執行3波搜索,向法院聲請羈押廖○○獲准,並約詢相關人等,經檢察官偵結後,認廖○○、許○○、甲男、乙男、丙男、丁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總計廖○○、甲男、丙男、丁男前揭犯罪所得共248萬5,042元。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