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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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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公寓大廈LED燈節能補助款

中○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光電公司)負責人張○○於民國107年度期間,明知高雄市政府訂有「107年度高雄市設備汰換及智慧用電補助計畫」,依該計畫各公寓大廈至多僅得申請補助節能燈具修繕費用支出金額之2 分之1 (即汰換節能燈具工程費用由高雄市政府補助2分之1,社區管理委員會負擔2分之1),竟夥同員工李○○、鄭○○向各社區之管理委員會遊說表示:若由中○光電公司承作汰換節能燈具工程,各該社區毋庸支付2分之1之汰換節能燈具工程費用,即可免費汰換節能燈具等語,實則係指示不知情之中○光電公司會計吳○○,填製浮報至少為實際施作金額2倍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並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由張○○、李○○或鄭○○在各式申請文件中填載不實之汰換節能燈具工程施作金額,並黏貼前揭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後,由張○○、李○○或鄭○○持上開登載不實之文件,以各社區之名義向經發局申請補助而行使,致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審核人員陷於錯誤,同意核撥補助款予各社區管理委員會,俟各社區管理委員會領取市府核定補助款後,依張○○、李○○或鄭○○之要求以匯款或現金之方式將節能補助款交付予中○光電公司,共計53個社區管委會,共同詐得312萬1,163元。

案經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於109年7月28日執行搜索,並陸續約詢相關被告及證人計57人次後,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偵辦。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張○○、李○○及鄭○○等人,均係涉犯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嫌、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高雄市政府經發局政風室嗣後針對補助汰換節能燈具之作業流程簽請修訂相關補助標準,以杜絕不法情事再度發生,負責該管業務之經發局公用事業科業於增訂相關內控機制。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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