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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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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案例

甲係某行政機關之首長,甲的哥哥乙係一家民間成衣工廠的老闆,某天乙與甲閒談中得知弟弟服務的機關即將辦理乙批員工運動服採購案,乙心想自己經營的成衣工廠有能力製作運動服,若藉此機會參加採購案之投標,一旦得標後則能為工廠帶來一筆利潤,因此乙連忙向弟弟甲打探該項員工運動服採購案的細節,包括運動服質料、款式、顏色,甚至該項採購案之整體金額等;甲聽乙一問則心想如何在合法的情形下透露資訊以幫助哥哥的事業,甲想到該項運動服採購案的預算金額超過一百萬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須辦理「公開招標」,因此像運動服質料、款式、顏色等採購案規格條件,以及整體預算金額等資料遲早會對外公告,以吸引符合條件之多家廠商參與投標,所以提前告訴哥哥應該無妨,遂告訴乙,乙知悉後並進一步詢問甲有關採購案的「底價」訂在多少金額?甲係機關首長,運動服採購案之底價訂定過程他也有參與且清楚最後核定之底價金額,但心想若將金額告訴哥哥則算「洩漏底價」,雖

然哥哥的工廠很可能因此得標,但卻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因此甲在良心的掙扎考慮後,決定不作違法行為不告訴哥哥底價金額,卻遭到哥哥乙的埋怨。到了運動服採購案開標的日子,最後結果如願由乙經營的成衣工廠得標,此時甲心想自己謹守分際而哥哥也得標是不錯的結局,殊不知甲嗣後卻遭人檢舉,檢舉人係參加運動服採購案卻未得標之另一家廠商丙,丙因未得標心生不快,加上聽他人說甲與乙是親兄弟關係,可能有肥水不落外人田的情形,心想甲應該迴避以避免不公平情事,因此丙請教友人律師丁問此種情形是否合法?有無特定之法律規定?丁翻閱六法全書中有關公務員之法律規定後,告訴丙查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其中有公職人員與關係人之規定,所以甲與乙可能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因此向甲服務之機關提出檢舉。

判定結果: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本案例中甲為行政機關首長,參照前述內容(貳、法律規定)屬於本法第二條「公職人員」之範圍,而其哥哥乙則屬於本法第三條第二款「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關係人」範圍內,所以依照本法第九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而案例中關係人乙(二親等兄弟關係)卻與公職人員甲服務之機關為運動服製作之採購案承攬行為,明顯違反本法第九條之規定,甲所服務之機關可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對乙所經營之成衣工廠,處以交易金額(運動服採購案之得標金額)一至三倍之罰鍰。本案例經另一廠商丙檢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後,經甲服務之行政機關成立小組查證並研商後,認為

甲乙兩兄弟雖未認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但客觀上兩人之親屬關係以及得標承攬行為等事實相當明確,決定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違法投標行為」作原因,撤銷乙成衣工廠得標之資格,重新辦理該機關運動服採購案之公開招標(依據政府採購法),並且將乙承攬甲服務機關採購案之行為,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規定,依同法第十五條對乙成衣工廠處以交易金額(本運動服採購案之得標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一十二萬元)一倍之罰鍰。所以本案例結果乙非但沒有賺得利潤,反而賠上一百一十二萬元之罰鍰損失,足引為借鏡。

 

 

本篇節錄自基隆地檢署政風室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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