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南投市公所內新里里幹事詐領國旅卡休假補助費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02號刑事判決參照)
1、偵審情形:第一審判決有罪。
2、弊端類型:重複請領補助費。
3、弊端手法:休假期間刷卡消費並據以申領村里辦公費後,復以同一消費事由請領國旅卡強制休假補助費。
4、違反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
5、案情概述:甲為南投縣南投市公所(下稱南投市公所)內新里里幹事,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11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甲於南投市公所任職期間,曾前往南投縣農會以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購買茶葉2斤,並以南投市內新里辦公處名義發函,檢送原始憑證函請南投市公所核銷辦公費,經該所函覆審核相符在案。
甲明知前開消費已核銷內新里之辦公費,竟基於詐領之犯意,仍於核對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未將該筆購買茶葉費用予以刪除,於該申請表「休假人確認前項消費資訊及請領情形之簽章」欄位蓋用印文後,請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使不知情之南投市公所主辦人事、主辦會計陷於錯誤,甲以此方式詐得2,024元。
嗣因法務部廉政署執行專案清查,始查知上情,案經廉政署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104年12月30日判決甲違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3,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