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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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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當監考員仍申請加班,詐領加班費

案情摘要

某機關約聘人員小孫,明知其已獲聘為公務人員升等考試監場人員,將於民國100年11月13日執行監考作業,同日不可能另至機關加班,惟其竟基於詐取加班費之犯意,於同年11月11日於該機關加班請示單上填寫加班時間「2011年11月13日上午9時至同日下午17時共計8小時」、加班事由「協助總務科製作100年座談會開會相關資料」等不實內容,使不知情之各級長官逐級核准。嗣於同年月14日,因遭人匿名檢舉上開虛報情事,經該機關政風室查獲上情而未及領取加班費。

 

偵處情形

小孫對於被檢舉事項坦承不諱,該機關政風室爰策動小孫至地檢署辦理自首。

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小孫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惟以緩起訴為適當,乃定2年之緩起訴期間,而為緩起訴處分,並命其向國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小孫經該機關考績會決議核予申誡1次處分。

 

 

 

本篇節錄自經濟部能源局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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