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某機關約聘人員小孫,明知其已獲聘為公務人員升等考試監場人員,將於民國100年11月13日執行監考作業,同日不可能另至機關加班,惟其竟基於詐取加班費之犯意,於同年11月11日於該機關加班請示單上填寫加班時間「2011年11月13日上午9時至同日下午17時共計8小時」、加班事由「協助總務科製作100年座談會開會相關資料」等不實內容,使不知情之各級長官逐級核准。嗣於同年月14日,因遭人匿名檢舉上開虛報情事,經該機關政風室查獲上情而未及領取加班費。
偵處情形
小孫對於被檢舉事項坦承不諱,該機關政風室爰策動小孫至地檢署辦理自首。
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小孫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惟以緩起訴為適當,乃定2年之緩起訴期間,而為緩起訴處分,並命其向國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小孫經該機關考績會決議核予申誡1次處分。
本篇節錄自經濟部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