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審情形:第一審判決有罪。
弊端類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弊端手法:
(1)假借出差事由,從事非關公務之活動。
(2)填載不實之出差旅費報告單及經費請領核銷
清冊,詐領差旅費。
違反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某分局技工甲,利用工程會勘及稽查等機會,於電腦差勤系統完成差假申請,嗣後未實際出差或出差但先行離開處理私務等情,卻未據實修改差勤系統之出差申請,反登入出差旅費報支系統,列印原申核之出差假單及與出差事實不符之出差旅費報告表,致不知情之審核人員誤認其確實出差執行公務而如數核發,詐得出差旅費新臺幣(以下同)1萬982元。
案經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及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該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地方法院判決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依犯罪時間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至11月不等,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褫奪公權2年,所得財物發還該技工服務機關。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