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為國民均有維護國家機密之義務,公務員更不例外。公務機密維護為各級工作人員之當然責任,應全體一致信守履行,恪遵相關規定,其基本要領如次:
1、各級工作人員,應熟悉保密法令,凡參與處理或知悉之一切公務事項,首應考慮有無保密需要,並採取適切保密措施。
2、每次下班或外出時,對經辦各項公務文件,不論是否涉有機密,均應妥為收藏加鎖。
3、非與本身職務有關,不得窺閱或探索他人公務上之機密資料。
4、職務上或其他原因,所知悉之一切機密資料,非因工作上之必要,不得對人談論。
5、大眾前或電話中接洽公務,絕不涉及公務機密。
6、在公用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及非公務集會中,絕不談論公務。
7、因公務攜有機密資料者,應避免進入公共娛樂場所。
8、私人通信,非因工作上需要,不得涉及公務事項,其有必要涉及者,應以無機密為限。
9、私人日記,或其他非公務使用之筆錄,不得記載任何方式所獲得之機密資料。
10、非依權責,不得對新聞記者發表有關公務談話,或洩漏公務消息。
11、私人撰文投稿,不得涉及機密資料,亦不得以所知悉之機密資料供給他人撰寫發表。
12、凡公務上一切會商會簽意見,無論是否機密,不得因個人之示惠交際或推諉責任,向案中關係人出示或洩露。
13、發現他人對保密有疏漏輕忽情形,應即時予以勸告;對於他人竊探機密之行為,應提高警覺,並迅速向所屬長官或政風室反應。
本篇節錄自澎湖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