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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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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採購業務主管涉洩密案例

壹、案情摘要 
○○學校 A 校長、B 總務主任、C 輔導主任承辦政府採購業務,於 106 至 107 年間辦理教學參訪採購案,A 校長明知不得對廠商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且不得於開標前洩漏足以造成限制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仍在該採購案上網公告前,聯繫業者並指示 B 總務主任、C 輔導主任,將招標文件中時間、地點及人數等應予保密之資料,告知特定業者,使該業者得以事前準備,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情形。 


貳、問題癥結 
       欠缺政府採購法保密觀念 
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第 1 項)。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第 2 項)。」本案相關人員欠缺對於政府採購法保密規定之認識。

 
       對於採購程序專業性不足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廠商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招標文件之參考資料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本案相關人員未審酌提供該採購文件資料,是否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及影響其他廠商權益情形,即便宜行事將招標文件內容洩漏予特定業者。

 
參、預防作為: 
       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招標文件內容於招標公告前必須保密,但商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招標文件之參考資料者, 其內容可於公告前公開,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方式辦理,使廠商藉此獲得招標資料。

 
       應適時向機關學校承辦採購業務之相關人員進行案例宣導,避免觸犯刑法第 132 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肆、相關法令規定: 
       刑法第 132 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依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向廠商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招標文件之參考資料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網站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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