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自99年至100年間擔任某市政府單位主管,其弟媳B及妹夫C均於該機關服務,屬本法第3條之關係人。
B及c依「某市政府陞遷考核要點」規定,申請參加該機關100年職缺陞遷之考核及甄選, A明知B及C為其二親等親屬,除在該二員填具之參加陞遷考核申請書上,於現在單位課室主管欄位核章外,詎就該二員陞遷考核評分表之品德考核及工作技術項目予以評分,嗣以該機關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委員身分參與陞補案之甄審會議而未予自行迴避 ,違反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惟審酌Afi不知法令之情事,依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及第18條第3項酌減至法定罰鍰最低額三分之一,並就兩違法行為併罰70萬元。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