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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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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資料外洩案例

案情摘要:


某政府機關主管○○○習慣將經手公文之電子檔拷貝留存備用,並經常以隨身碟再將其拷貝至家中電腦硬碟儲存運用,其家用電腦遭駭客植入後門程式而不自知,以致長期大量經手之機密文書陸續外洩。


處理經過:


本案○○○私下將機密文書攜離辦公處所,致長期大量 經手之機密文書陸續外洩,經調查單位查獲且依法偵辦,影響機關形象。

檢討分析:


由本案例我們可知公務人員處理公文案件若疏於注意, 違反保密規定,往往造機關或個人損害,依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 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另外依刑法第 132 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 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 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項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本篇節錄自苗栗縣政府政風處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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