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負責人A、董事B及監察人C分別為某部政務次長之「妹婿」、「胞弟」及「弟媳」,分別與該政務次長有二親等姻親、血親關係,均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2款所稱之關係人。 惟甲公司卻參與投標該部所屬機關辦理之「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招標案,並順利得標,該等行為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法務部乃依本法第15條處以甲公司交易金額5,195萬元(契約總價金)1倍之罰鍰。 本篇節錄自中華民國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