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礎事實: A自 98 年 7 月 20 日起擔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 下稱保五總隊 會計室主任,其兄 B 經 A 通知投遞面試會計室職務代理人缺額,其後 A 自行面試 2 名應徵人員,選定 B 為約僱人員,報經代理總隊長核可,於 100 年 7 月 20 日至同年 10 月 24 日任職該總隊會計室職務代理人。
二、 所涉法規: 修正前利衝法第 6 條、第 10 條 現第 6 條、 10 條 。
三、 本案重點:
(一) 公職人員:會計室主任。
(二) 關係人: B 為 A 之兄 公職人員 2 親等以內親屬 。
(三) 利益 衝突 標的:職務代理人職缺。
(四) 行為樣態:
A對於約僱人員之作業是具有裁量空間, 涉及利益衝突之情事,所以應行迴避。 所謂具有裁量餘地或裁量空間指相關行政流程參與者,對於該流程之全部或部分環節有權加以准否而言,並不以具有最後決定權為必要,即對個案有退回、同意、修正或判斷後同意向上陳核等行為,均屬具有裁量權。故不以應徵人員僅 B 符合資格,A 縱不向代理總隊長建議錄用,亦會錄取 B 為由,否定 A 對於約僱人員之人事措施具有裁量權。而B 獲僱為約僱人員,具有非財產上之利益, A 遇有此等情況實屬利益衝突,應該自行迴避,由其職務代理人為面試等事宜 。 小叮嚀: 公職人員面對其關係人求取職缺,即涉有利益衝突情事公職人員面對其關係人求取職缺,即涉有利益衝突情事,,應為迴避行為,應為迴避行為,儘管儘管關係人符合應徵資格,公職人員仍需避免碰觸此關係人符合應徵資格,公職人員仍需避免碰觸此一人事措施,讓其職務代理人完成程序。一人事措施,讓其職務代理人完成程序。
本篇節錄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風室